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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
发布日期:2016-10-13 浏览次数:943 次 |
国庆期间,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大名鼎鼎的银发[2016]261号文。其中第十三项规定是这样写的: 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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