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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府发布通告,以加强对沧州市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
发布日期:2014-8-22 浏览次数:718 次
沧州市政府下发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9号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沧州市区工程渣土运输秩序,严管“渣土车”。8月20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沧州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士。
  今年7月25日,沧州市政府发布通告,以加强对沧州市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沧州城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及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沧州市区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遮盖运输,严禁带泥上路行驶。
  另外,通告还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凡在沧州市区申请从事或已经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及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全封闭密闭设施、取得公安交警部门(免费)核发的RFID机动车电子标签、安装GPS定位系统且有效接入沧州市数字化城管平台。
  通告还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选择具有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接建筑渣土运输业务,安装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对沿途丢弃、遗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渣土运输车辆,对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建设、施工单位对渣土运输车辆清除出场,不准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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