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福建省发生几起燃气泄漏爆燃事故,26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燃气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体系检查,严禁充装过期未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年内完成燃气瓶电子标签安装,未完成的不予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通知要求,各企业供应的燃气必须添加警示性臭味剂,使燃气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严禁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严禁用燃气钢瓶相互充装燃气,严禁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燃气;实瓶出站前和用户换气前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燃气企业人员检验合格。 对在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用户,燃气企业应当停止供应: 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的; 当灶具等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未安装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仪、自动切换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的;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瓶装间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 存瓶总重量超过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的; 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的; 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未采用硬管连接的; 餐饮单位用气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 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未使用燃气专用软管或安装不牢固,软管长度超长或未定期更换,软管穿越墙壁、窗户和门的。 通知还要求,燃气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建立供销台账,做好送气记录,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不得委托无危化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钢瓶,不得委托配送企业承担用户换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