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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张贴电子标签的单位或个人自将不予加气
发布日期:2014-12-5 浏览次数:798 次
 为打击非法安装、充装、使用车用燃气气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6号文公告有关要求,近期,登封市特制定文件对全市车用燃气气瓶推行物联网(电子标签)管理工作。
  此项工作自2014年11月15日开始开展,至2014年12月20日结束,主要针对全市范围内已经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凭《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到指定地点登封市宏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车用燃气气瓶将实施物联网(电子标签)管理,对于没有张贴电子标签的单位或个人自将不予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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