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景区导游证识别系统终端POS机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作用,有效保障游客、导游人员和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旅游,规范旅游市场,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称“市旅游委”)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终端POS机的管理体系 第一条 “旅游景区导游证识别系统”是一套依据国家旅游局全国导游IC卡管理系统的相关标准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由管理中心和终端POS机两部分组成,管理中心设在市旅游委,终端POS机分布于本市各区县重点旅游景区。第二条 系统终端POS机为国有资产,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重点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该设备。 第三条 市旅游委对终端POS机建立管理台帐,每年组织对终端POS机进行实地查验,并对使用与运维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由主管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科室和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区县有关旅游景区使用导游证识别系统终端POS机。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旅游委提交上年度本区县工作总结。 第五条 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终端POS机的管理和使用,并将此项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报市旅游委备案。 第二章 终端POS机的发放 第六条 市旅游委参照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需求、旅游景区申请和全市旅游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将终端POS机配发给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重点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重点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在申请终端POS机时,应当填写《旅游景区导游证识别系统终端POS机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市旅游委。 第三章 终端POS机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 市旅游委组织专业人员对终端POS机进行调试合格后发放给使用单位。市旅游委每年对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委托专业公司提供操作技术支持。第八条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旅游景区导游证识别系统终端POS机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终端POS机,避免不正确操作导致终端POS机发生故障和损坏。 第九条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不得擅自外借终端POS机。终端POS机发生非正常损坏、丢失等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终端POS机使用人员应在使用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正确操作终端POS机、电池等配件,及时充电,确保终端POS机正常使用,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一条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应妥善保管终端POS机,做好设备防尘、防水等清洁保养工作。使用时应爱惜设备,注意保护机具。 第十二条 终端POS机在使用中如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并将终端POS机交由市旅游委指定单位进行修理,严禁私自拆卸。 第四章 日常验证与处置 第十三条 终端POS机验证对象为向旅游景区出示所持导游证并拟以导游员身份进入旅游景区的人员。第十四条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在验证工作中应使用文明敬语和适当方式。 第十五条 各旅游景区在验证时如发现涉嫌持假导游证、过期导游证、非本人导游证等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凭导游证免费入园,及时将景区验证情况报告属地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并视情况报告城管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对旅游景区上报情况进行核实或在旅游景区现场验证时发现涉嫌持假导游证、过期导游证、非本人导游证等的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市旅游执法大队报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终端POS机配件及使用要求 1、本规定所指终端POS机是“旅游景区导游证识别系统”的一部分,应用于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对导游证件的验证识别工作。其包括的组件有:手持POS机、电池、充电器、4G数据卡等原装配件和配发的专用号段SIM卡及号码资源。 2、终端POS机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使用规定,不得外借,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丢失,谁赔偿。 3、各景区负责终端POS机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旅游景区导游证识别系统终端POS机使用手册》中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使用,避免不正确操作导致终端POS机发生故障和损坏。 4、景区指定人员负责终端POS机的日常保管和维护,要做到终端POS机不挪用、不丢失、不擅自拆装,保证设备安全。 5、景区指定人员在使用终端POS机时应注意轻拿轻放,避免跌磕碰撞。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导致POS机摔裂、损坏、丢失等问题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