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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办卡不应单独向用户收取费用。由于持卡人因丢失
发布日期:2015-12-21 浏览次数:739 次
12月18日,记者从宁夏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为推广并鼓励市民使用公交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公交IC卡”),规范该区公交IC卡收费行为,自治区物价局新出台的《关于规范公交IC卡工本费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初次办卡不应单独向用户收取费用。由于持卡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重新补办公交IC卡的,可收取工本费,不分卡种,收费标准一律为12元/ 卡。推广使用公交IC卡应按照“自愿申请,退卡自由”的原则,不得强行规定用户选择IC卡类别,不得限制退卡期限,在退卡时因卡片损坏等原因,可收取12 元的公交IC卡工本费。同时,各公交IC卡发卡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价费政策,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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